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的作用,妥善安置我区有就业意愿且就业困难的人员实现就近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现面向鼎湖区招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坑口街道办事处护林员1名。
二、招聘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愿意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鼎湖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具有从事简单独立劳动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三)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本人必须到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证》和失业登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自愿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四、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面向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五、招聘程序
(一)招聘信息发布
本招聘信息通过鼎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6月14-16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坑口街道办事处
3.报名方式:自愿申请,现场报名,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鼎湖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安置报名表》(附件),每位报名人员只能填报一个公益性岗位。
4.报名所需材料:
(1)《鼎湖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安置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3张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3)《户口簿》原件及3张复印件(需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3张复印件。(需复印2、3、6页)
(三)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对申请者材料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安置的对象和岗位,按“就近、就地安置”原则,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或委托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合同签订
拟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如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机会,以后将不再安置其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聘用管理
(一)聘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聘用管理。受聘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需要安排上岗,接受用人单位职工管理相关制度约束,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和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组织纪律和工作制度。
七、本公告由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鼎湖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安置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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