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招聘行为,提升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惠州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惠市国资〔2023〕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与一级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招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企业招聘要坚持逢进必考、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人岗匹配原则。企业招聘要精简优化、人岗匹配、岗事相应,落实岗位职责与员工个体特征相匹配,岗位报酬与员工需要、动机相匹配,通过事得其才、才尽其用推动员工才能高适用、高发挥。

  (三)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层级管理原则。企业招聘要与生产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相匹配,应当在经出资人备案核准的用工总量及工资总额内招聘员工,科学控制用工总量,全面推行“三定”(定岗、定责及定员)管理。

  第四条除政策性安置、定向引进和聘任紧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企业都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 规范招聘条件

  第五条 企业招聘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思想合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

  (四)敬业爱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能力。教育部确认的“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大学毕业生、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优先聘用。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需放宽年龄的,报区国资局审批。

  (七)个人档案有关资料真实、完整。

  第六条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生育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

  第七条招聘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录用。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五)在以往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不宜聘用的。

  第三章 规范招聘流程

  第八条企业招聘工作由一级企业统筹组织实施,由区国资局负责指导监督。

  第九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制定方案—决策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背景调查或考察—体检—公示与聘用—招录情况备案。

  (一)制定方案。企业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或经批准新增人员(岗位)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数量、名称、目标人数、工作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薪酬待遇,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笔试面试时间、地点、方式、成绩计算方法、通过及录用比例、成绩公布时间和方式,体检和考察的要求,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招聘经费预算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二)决策程序。企业招聘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提请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三)发布公告。招聘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招聘岗位信息(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及薪酬待遇),报名方式,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规则、结果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企业招聘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公告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格审查。企业应根据公告有关要求,对应聘人员填报的报名表和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超过招聘公告规定期限的简历,不得纳入筛选。

  (五)笔试面试。企业招聘采取笔试与面试结合的,一般先组织笔试再进行面试,并要在招聘方案中明确笔试环节入围面试环节的人数比例。企业对应聘人员完成资格审查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笔试通知和笔试规则要求;笔试结果出来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面试通知和面试规则要求。

  笔、面试出题原则上要求委托第三方或业内专家命题,企业应做好试卷保密管理,确保试题安全。笔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试题应当包含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业务能力和实操能力。招聘不同等级技能型的员工,可根据需要增加安排技能实操考试环节。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企业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招录人数和成绩计算方法,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背景调查或考察。企业自行对拟聘用人员开展背景调查、档案审核等,原则上应对拟聘用人员最近两段及以上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双重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结果和相关信息。拟聘用人员为企业领导干部的或关键岗位的,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或最新规定,按照组织人事流程开展考察。

  (八)体检。企业组织拟聘用人选进行体检,原则上应安排拟聘用人员在市级及以上的综合性三级医院进行体检。企业应按国家、省、市和行业的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具体岗位、工种的特殊需要,明确体检要求,做好告知工作,对体检结果严格做好隐私保护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或最新规定执行。

  (九)公示与聘用。背景调查、考察、体检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应通过公开渠道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企业聘用程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由区国资局和企业联合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招录情况备案。企业应在招录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录用的结果备案至区国资局。

  第十条企业招聘公告、笔试结果和面试入围名单、拟聘人员名单等全过程都应对社会公布,并保持公开渠道一致。除在区国资局、区人社局和企业的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外,还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其他社会网站、报刊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规范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科学控制用工总量。企业依据审定的“三定”方案,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下一年度用工计划制定,报出资人审批,并由一级企业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报区国资局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积极灵活高效用工。企业要积极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构建多元化用工机制,建立完善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探索专家咨询、专业顾问、课题合作、技术攻关等引才引智形式和灵活多元的用人模式。“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非核心业务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形式,企业应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

  第十三条加强用工基础管理。企业确定聘用人员后,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及时办理就业等手续,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好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畅通依法退出渠道。企业要依法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管理机制,畅通员工退出渠道。要细化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和奖惩标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和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在实行全员业绩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末位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等符合解聘条件的员工,特别是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等情形的员工,依法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新进人员:

  (一)员工总额满编;

  (二)连续2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

  (三)连续2年出现人均利润下降;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减少超过10%,资本或资产规模减值超过10%。

  第五章 严格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开招聘以及相关的劳动合同管理、试用期考核等规章制度,细化招聘流程、实操规范以及过程监督、争议处理等有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企业规章制度合规性、合理性的管理评估,对制度体系的有效性、执行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员工人事档案,指定专人管理。要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招聘台账管理,做到每位新聘用人员有迹可循,有账可查。同时强化企业招聘等用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工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企业招聘过程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旦发现招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实名向区纪委监委、区国资局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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