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不同。实习对象为在校生,见习对象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具体包括:⑴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⑵16-24周岁失业青年。
二,功能不同。见习主要是为了提高就业技能,促进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仍属教学的一部分。
三、 法律规定不同:
1. 实习分为两种,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专业训练的期限。实习期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对于该类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人员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来处理。因此,这类人员到单位实习时,最好与单位订立一份“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内容。
2.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应届毕业生实行的业务适应和考核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需签订见习协议,双方可支付一定的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税收支持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实习”和“见习”都不同的是,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二,功能不同。见习主要是为了提高就业技能,促进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仍属教学的一部分。
三、 法律规定不同:
1. 实习分为两种,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专业训练的期限。实习期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对于该类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人员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来处理。因此,这类人员到单位实习时,最好与单位订立一份“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内容。
2.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应届毕业生实行的业务适应和考核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但需签订见习协议,双方可支付一定的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税收支持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实习”和“见习”都不同的是,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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