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5.一般性岗位补贴
6.公益性岗位补贴
7.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8.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9.求职创业补贴
1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11.就业见习补贴
1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3.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4.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5.一次性创业资助
16.创业租金补贴
1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8.创业孵化补贴
19.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20.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21.职业介绍补贴
22.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23.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24.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五、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六、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八、办理流程
招用人员原则上需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同一补贴时段,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得与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叠加享受。
(二)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 号)规定明确对象并经人社部门进行认定。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四)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五)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六)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七)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八)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二)用人单位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五、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 2 年。
六、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被招用人员是否为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八、办理流程
招用人员原则上需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同一补贴时段,小微企业社保补贴不得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叠加享受。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四)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五)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六)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七)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的 2/3 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六、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须提供);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原则上需灵活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保 3 个月以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二)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五、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 3 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应提交资料
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八、办理流程
招用人员原则上需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按季度(或半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一般性岗位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200 元。
五、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社保缴费记录。
八、办理流程
招用人员原则上需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按季度(或半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 号)规定明确对象并经人社部门进行认定。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四)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五)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六)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七)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三)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湛人社〔2020〕73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二)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五、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 次。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八、办理流程
招用人员原则上需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按季度(或半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 号)规定明确对象并经人社部门进行认定。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三)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湛人社〔2020〕73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二)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 1 年。
六、实施程序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49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条件
(一)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二)相关岗位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三)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五、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 2 年。
六、实施程序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求职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补贴条件
(一)属于湛江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四、补贴标准
每人 3000 元。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应提交材料
困难情形证明(包括毕业生本人持有残疾军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材料;毕业生本人在城乡低保证“家庭成员情况”一栏;毕业生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残疾人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材料);学籍证明;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困难情形材料信息。
八、办理流程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自愿原则,向学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由所在学校组织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统一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由学校统一为申请对象将相关资料录入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资金原则上划拨至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毕业生存在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毕业生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三、补贴条件
毕业 2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四、补贴标准
博士每人 10000 元,硕士每人 7000 元,其他每人 5000 元。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博士、硕士须提供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工作单位符合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属我市办理登记注册单位);社保缴费记录;申请人是否属毕业 2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在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补贴对象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三)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 号);
(四)《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四、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支付见习人员补贴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每月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的,按每月实际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 3—12 个月。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截止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六、应提交资料
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补贴对象基本账户;劳动合同(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
七、应核验信息
(一)见习单位登记信息。见习单位必须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 30%;
(三)见习活动开展前用人单位须在县(市、区)或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四)见习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信息。按《湛江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以 16-24 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五)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 24 个月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
(六)见习人员见习期内没有用工备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除外)。
(七)见习期间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起 1 年内。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申请时间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 号);
(二)《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补贴条件
企业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 16-24 岁失业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以上。
四、补贴标准
每人 1000 元。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六、应提交资料
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被招用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信息:(1)按《湛江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以 16-24 岁失业青年身份或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2)从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 24 个月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补贴暂未实现网上申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按纸质受理要求直接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吸纳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六)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十、业务清单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见附件)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退役 1 年内军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人 10000 元。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退役信息;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1 年之日起 1 年内,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人 5000 元。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四)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五)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六)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辖区内,离开我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补贴标准
10000 元。
五、补贴期限
一次性。
六、应提交资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需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或“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二)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三)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四)“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客观原因未能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创业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三、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三)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 4000 元的,按每年 4000 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 4000 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 3 年。
六、应提交资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属“餐饮业”或“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四)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二)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四)“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五)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进行法定注册登记且签订租用合同、交付租金 1 年或 2 年后,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类补贴对象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四)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申请补贴前连续 6 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二)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四、补贴标准
招用 3 人以下(含 3 人)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4 人以上(含 4 人)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注:吸纳就业人数以初创企业提出申请时实际在职人数(不含创办人)为准;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即上一次申报的用工总人数如有减少,计算增加人数需先扣除减少人数)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五、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补贴对象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八、其他事项
(一)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二)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吸纳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五)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创业孵化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三、补贴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 1 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二)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四、补贴标准
按每年每户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补贴期限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2 年。
六、应提交资料
(一)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二)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退役军人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四)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五)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资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二)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二)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
四、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 1 人 1000 元(不足 1 人部分不计算)。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
明细账(单);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八、其他事项
(一)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纸质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单位。
三、补贴条件
(一)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二)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三)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四、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 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50 元。
五、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
六、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
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八、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九、其他事项
(一)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四)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职业介绍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 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 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条件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量 1000 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 200 人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经国家、省、市科技信息厅/局审批认可)。
(二)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 6 个月。推荐成功就业劳动者在推荐就业企业的首月参保单位不能与其上一月度参保单位相同。
四、补贴标准
每人 400 元。符合补贴条件的被推荐求职者每年只能补助一次。
五、应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企业类别信息;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
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七、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二)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一、补贴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 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二)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 3 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 200 平方米以上)。
(三)上年度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 200 万元以上)。
(四)在岗家政服务人员 100 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 30 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 20 人以上)。
(五)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六)近 2 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补助对象
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三、补助标准
按每家 3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应提交材料
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五、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六、需现场核实信息
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七、实施程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一、补助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 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二)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
(三)在岗家政服务人员 50 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 10 人以上。
(四)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五)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六)近 2 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补助对象
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三、补助标准
按每家 2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应提交材料
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五、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六、需现场核实信息
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七、实施程序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一、补助条件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 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
二、补助对象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应提交材料
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五、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六、需现场核查信息
示范站场地情况。
七、实施程序
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附件 2、相关名词解释(仅适用于本补贴清单内容)
1.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3.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5.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6.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 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7.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8.毕业 N 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 N 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 1 年内的毕业生。
9.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10.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1.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 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2.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3.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1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家庭。
15.重点扶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16.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 45 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附件 3、湛江市就业创业补贴审批流程
办事群众可选择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两种方式申请补贴。线上申报流程: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线下申报流程:如实、完整准备补贴申报信息所需纸质材料,将资料提交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录入系统(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资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补充资料。
(一)受理和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完成受理和审核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齐全的,回退至申请人并注明原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和审核完毕后,办理内部呈批,附上补贴申请明细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科(股)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回退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注明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科(股)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注:就业见习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无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直接跳过此流程。)
(三)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结果登记。
(四)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资金划拨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六)支付明细推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资金完成划拨后,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资金划拨登记或推送粤财扶助。流程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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