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2023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为国家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招聘范围

社会在职人员。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

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要求见《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3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三)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能条件。

(五)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六)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社会在职人员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各类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处于禁考期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24:00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点击https://zp.cfdi.org.cn:4433/zxbm/,进行注册报名。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我单位根据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可在我单位网站(https://www.cfdi.org.cn)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复审。我单位将在笔试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核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学历学位证书、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下载打印《招聘人员登记表》。

以上材料除照片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现场发放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当对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不一致,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能够认定本人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

开考比例(即报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为5:1。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研究调减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或延长报名时间,具体情况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我单位网站进行公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能力,包括岗位所需的通用知识、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等。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底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到场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以实际到场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思维、理解、应变、分析、语言表达等能力及心理素质、专业知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应聘人员可通过我单位网站查询面试有关安排以及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未进入面试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岗位拟聘人数,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体检,但只能递补一次且递补人数不超过岗位拟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自通知考察之日起20日内无法配合完成考察工作的,视同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体检标准及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公示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我单位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根据规定按程序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国家药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3年内退休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二)存在以下情形人员,须防范利益冲突。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我单位、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人员,不接受报考。所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与我单位、应聘岗位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应聘人员,须在应聘时作出利益冲突防范承诺。

(三)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在招聘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或取消聘用,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本次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应聘者所获得的最高学历。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和《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18年8月)。对于所学专业类同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二)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三)被聘用人员办理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10-68441883,010-68441888(周一至周五,8:30-16:00)

2.监督电话:010-68441898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3年1018

附件下载: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3年度第二批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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