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深圳法院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决定开展2023年上半年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工作,计划招录198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职位1: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在读的非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学专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优先;

6.年龄18周岁以上,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94年5月18日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1992年5月18日之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7年5月18日之后出生);

7.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二)职位2: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在读的非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专业优先;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4年5月18日之后出生)。

(三)职位3: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在读的非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专业优先;

6.取得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

7.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4年5月18日之后出生)。

除以上招录条件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配偶、父母担任所报考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或在所报考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情形。

二、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深圳法院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位表》。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受理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应在2023年5月18日(周四)上午10:00至2023年5月24日(周三)下午17:00期间,以本人实名注册的用户信息登录考生报名系统选报职位。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s://zhaokao.szhr.com.cn。

2.职位填报注意事项。各职位按照1:10的比例限制报名人数,当职位报名人数达到招录人数的10倍时,该职位自动停止报名。由于资格初审不合格导致报名人数在限额内有空缺的,考生在职位报名人数限额内仍可报名。请考生密切留意各职位实时报名情况,尽早选择合适职位填报。

(三)资格初审

考生应在填报职位前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交学信网学籍证明,不能提供的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如有则附,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上传主观题合格成绩单)、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报考职位3考生需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得报考)等报名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JPG格式),上传至网上报名系统。未上传或上传不成功的,资格初审不合格,不能取得笔试资格。资格初审合格的,取得笔试资格。资格初审结果请通过报名系统查询。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取得笔试资格人员可在2023年5月25日(周四)上午9:00到2023年5月28日(周日)下午19:00期间,以本人实名注册的用户信息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请留意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测试科目为两科:《综合素质测试》和《法律知识测试》,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以上两科考试。(考试大纲见附件2)

(二)笔试形式及时间

笔试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具体时间和考试设备、考试环境要求等另行通知。

(三)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40%+法律知识测试成绩×60%。

各职位笔试成绩合格线分别划定,未达到合格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面试人选名单将在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公布(仅公布姓名、准考证号码部分字段和成绩)。所有报考人员均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四、面试和资格复审

面试和资格复审时间另行公布,请留意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

(一)确定面试人选

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在成绩合格报考人员中按照职位招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职位面试人选;某职位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若笔试成绩合格的人数少于该职位面试人选上限,则所有笔试成绩合格人员都列为面试人选。

(二)审判辅助工作抗压能力测试

面试人选需参加审判辅助工作抗压能力测试。审判辅助工作抗压能力测试采取在线测试方式,具体时间和测试链接、测试环境要求另行通知。

审判辅助工作抗压能力测试结果不计入考试总成绩。

(三)速录技能测试

职位3面试人选须参加速录技能测试,测试内容为听录音输入文字,测试时间为10分钟,语速为110字/分钟,测试成绩=考生输入的文字正确率×100。

速录技能测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四)面试

面试人选凭居民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并计算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在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公布。各招录职位总成绩合格线另行划定,未达到合格线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五)资格复审

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位认证报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暂未取得证书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同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提交法律资格考试主观题合格成绩单;

4.高级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

5.获奖证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不能当场提供的,可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时提供。资格复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面试成绩,且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如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视情况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按程序确定为考察对象。

六、考察

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结合审判辅助工作抗压能力测试情况综合评价考生能否胜任审判辅助工作,同时进行资格条件复审,核实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如发现不符合招录条件、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录用资格。

七、公示和录用

考察合格的,由各招录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各招录单位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发现有影响录用情形的,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录用的,视情况递补。

八、补录

拟录用对象全部录用完毕后,根据招录单位实际情况,可以从招录考试总成绩合格且在一年有效期内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补录。招录考试总成绩有效期自考试总成绩公示之日起算。

九、签订合同

录用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各招录单位报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含试用期)。

十、注意事项

(一)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有关招录信息、疫情防控要求将在报名职位所属招录单位指定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如因本人未及时查看等原因而影响招录的,相应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本人。

(三)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招录资格。

(四)国内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须于2023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境内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者须于报名首日(即2023年5月18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在读的非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不得报考。

(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合格,尚未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六)本次招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培训,不收取任何考试费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附件1:深圳法院202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位表

附件2: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附件3: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政策问答

附件4: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5:招录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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