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第二十四条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的规定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并结合兴宁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兴宁市司法局拟在全市范围内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择优选择的原则招募志愿者。
二、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较强的责任心,服从工作安排,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加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
(三)身体健康,具备与所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能够熟练操作Excel、Word等办公软件;
(四)需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工作证(仅限在梅州执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五)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人员。
三、服务范围
志愿者根据兴宁市法律援助处的安排,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四、权利与义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技能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二)获得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内容的必要信息、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志愿者服务证及胸章、服务记录证明;
(三)提供服务后按规定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直接费用,具体金额参照《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或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志愿服务中掌握的案件情况;
(三)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告知;
(四)不得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接受其他利益;
(五)因执业证迁出梅州市行政区域或不在梅州市行政区域执业的,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格自动终止;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招募人员为志愿者,不与其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不承担“五险一金”等其他社保福利。
(二)本次招募服务期至少一年,服务期满表现优秀者,可以延长服务时间。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将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三)报名地址:兴宁市法律援助处(兴宁市司法局大院内一楼),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报名需本人现场递交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两份;
(2)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2张;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单位同意报名证明。
联系人:何鑫;联系电话:0753-3330148。
附件:兴宁市司法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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