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开发了就业见习岗位1个,现将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向社会公开,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可与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系。
一、见习岗位情况
(一)单位简介
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是市妇联属下的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服务妇女、服务儿童、服务家庭、服务社会”为宗旨,打造集“培训教育、团队活动、公共服务、成长辅导”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妇女儿童校外教育培训基地。
(二)见习岗位信息
办公室文员1人。岗位要求:有一定的文字写作、管理能力。
(三)见习人员待遇:2300-2500元/月,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报名条件
(一)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失业青年。
三、报名所需资料
(一)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本人毕业证书。
(二)16-24岁失业青年:本人身份证、记载本人失业记录的《就业创业证》。
四、报名方式
(一)时间:自公告日起。
(二)地点:阳江市江城区吉祥东路5号(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三)联系方式:陈大庆,3210738。
五、组织见习
(一)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及报名要求确定人选。
(二)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与确定人选签订见习协议,并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满后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鉴定。
阳江市就业见习政策咨询电话:2231685,2231128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就业,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1个,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可与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系报名。
一、岗位情况
保安1名,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工资待遇:2500-2900元/月。
二、招聘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经县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三、报名方式
(一)报名所需资料:
1.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含就业困难认定内容)。
2.脱贫人口:本人身份证,精准扶贫证明资料。
(二)时间:公告之日起。
(三)地点: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江城区吉祥东路5号)。
(四)联系方式:陈大庆, 3210738。
四、招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及单位要求,择优确定人选。
(二)用人单位或阳江市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拟聘用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聘用。用人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向阳江市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9.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一、见习岗位情况
(一)单位简介
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是市妇联属下的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服务妇女、服务儿童、服务家庭、服务社会”为宗旨,打造集“培训教育、团队活动、公共服务、成长辅导”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妇女儿童校外教育培训基地。
(二)见习岗位信息
办公室文员1人。岗位要求:有一定的文字写作、管理能力。
(三)见习人员待遇:2300-2500元/月,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报名条件
(一)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失业青年。
三、报名所需资料
(一)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本人毕业证书。
(二)16-24岁失业青年:本人身份证、记载本人失业记录的《就业创业证》。
四、报名方式
(一)时间:自公告日起。
(二)地点:阳江市江城区吉祥东路5号(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三)联系方式:陈大庆,3210738。
五、组织见习
(一)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及报名要求确定人选。
(二)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与确定人选签订见习协议,并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满后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鉴定。
阳江市就业见习政策咨询电话:2231685,2231128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就业,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1个,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可与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系报名。
一、岗位情况
保安1名,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工资待遇:2500-2900元/月。
二、招聘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经县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三、报名方式
(一)报名所需资料:
1.就业困难人员: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含就业困难认定内容)。
2.脱贫人口:本人身份证,精准扶贫证明资料。
(二)时间:公告之日起。
(三)地点:阳江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江城区吉祥东路5号)。
(四)联系方式:陈大庆, 3210738。
四、招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及单位要求,择优确定人选。
(二)用人单位或阳江市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拟聘用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聘用。用人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向阳江市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备。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9.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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