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若干名法律专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法律专务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内聘用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此岗位为专职工作岗位,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不得同时在外担任法律顾问或从事本单位以外其他各类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法规起草前的调研、论证;
(三)法规起草、审议和审议通过后的报批、解读;
(四)法规解释和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六)起草专题调研报告和综合材料;
(七)其他与立法有关的工作。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思想品德端正,廉洁奉公,热爱立法工作;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3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报考者本科专业学科代码须为B0301-法学类);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五)具有2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六)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法律专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
2.将以下材料以“姓名+手机号码”为主题发送至电子邮箱rsc@szrd.gov.cn。(1)报名表电子版和签名扫描件(见附件1);(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扫描件,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3)近期蓝底证件照;(4)工作期间所获荣誉或公开发表的法学专业文章及其他学术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非必需)。
3.对此次公开招聘如有疑问请直接将问题连同本人联系方式发送至报名邮箱,工作人员会专门进行解答。
(二)资格初审。根据资格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考试。通过资格初审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择优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请报考者保持手机联络畅通,未进入范围的,不另行通知)。
(四)研究确定聘用人选。根据考试成绩,按法律专务聘用有关规定确定聘用人选。未获聘用人员择优纳入法律专务人才储备库。
五、其他。
法律专务的管理、工资待遇等按法律专务聘用有关规定执行。招聘及后续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资格,并由其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专务报名表
一、招聘职位
法律专务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内聘用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此岗位为专职工作岗位,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不得同时在外担任法律顾问或从事本单位以外其他各类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法规起草前的调研、论证;
(三)法规起草、审议和审议通过后的报批、解读;
(四)法规解释和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六)起草专题调研报告和综合材料;
(七)其他与立法有关的工作。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思想品德端正,廉洁奉公,热爱立法工作;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3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报考者本科专业学科代码须为B0301-法学类);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五)具有2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六)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法律专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
2.将以下材料以“姓名+手机号码”为主题发送至电子邮箱rsc@szrd.gov.cn。(1)报名表电子版和签名扫描件(见附件1);(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扫描件,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3)近期蓝底证件照;(4)工作期间所获荣誉或公开发表的法学专业文章及其他学术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非必需)。
3.对此次公开招聘如有疑问请直接将问题连同本人联系方式发送至报名邮箱,工作人员会专门进行解答。
(二)资格初审。根据资格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考试。通过资格初审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择优通知考试时间和地点(请报考者保持手机联络畅通,未进入范围的,不另行通知)。
(四)研究确定聘用人选。根据考试成绩,按法律专务聘用有关规定确定聘用人选。未获聘用人员择优纳入法律专务人才储备库。
五、其他。
法律专务的管理、工资待遇等按法律专务聘用有关规定执行。招聘及后续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资格,并由其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法律专务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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