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招聘区政府法律顾问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构建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公开招聘区政府法律顾问7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二、招聘范围:面向广东省内招聘

  三、工作方式:兼职

  四、区政府法律顾问应聘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或律师资格证书(并非律师执业证书);

  (三)熟悉土地管理、规划业务、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投融资平台建设等;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义务与工作要求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借法律顾问身份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业务推广及广告宣传。

  (四)不得向其他法律顾问或工作人员打听与自身无关的工作业务。

  (五)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代理与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如与所承办的业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向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及时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如法律顾问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累计达到3次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工作会议累计达到3次的,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七)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按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如法律顾问不配合工作人员要求,不以书面形式答复,仅以口头简单回复,敷衍了事的,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如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未尽到审慎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法律规定存在严重偏差,给政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有权单方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八)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如政府法律顾问违反以上约定义务与工作要求,政府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不得提出有关赔偿或补偿要求;如给政府造成损失的,政府有权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报名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报名

  电子邮箱:swcqfzjd@126.com;

  邮寄地址: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城南路410号 城区司法局407室, 联系电话:0660-3380918,传真:0660-3361532。

  七、报名所需材料

  (一)公开招聘区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其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本人从事土地管理、规划业务、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投融资平台建设等领域研究或工作成果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报名相关材料。

  八、报名时间:2023年5月8日起至5月12日止。

  九、聘任

  由区司法局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拟定初选人员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时间3年。

  十、待遇

  区政府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获得合理报酬,具体待遇标准另行签订合同确定。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汕尾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开招聘区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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